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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 手写的欠条,有签名,有利息 有本金 有日期是一年,现在过期一年,有法律效应吗

债权债务 2019-02-16 13: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借、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只有出借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但是最长欠条追诉期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债权? 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只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一般是依法驳回起诉,也不会强制执行而已。当然,对方愿意履行的除外。
  • 打欠条如果是企业的授权行为或负责人行为可以直接起诉企业;如果只有个人签名没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企业债务或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属于企业使用是不能起诉企业的,起诉企业须有证据证明是企业债务。
    非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授企业委托由个人出据的欠条,且没有注明债务属性时是不能起诉企业的。
    起诉企业须企业是诉讼主体。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借钱不还,有欠条或借条,还需要有支付钱款的凭证,不然法院会认为借贷没有生效;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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