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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以前吸毒拘留十五天,现因工作想开无犯罪证明,可以开吗?

刑事辩护 2019-05-10 17: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 1、刑事拘留属于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强制措施。吸毒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2、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3、吸毒的话,可能面临的是强制戒毒。
    4、如果在吸毒的同时,还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构成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的,可能会被有关机关进行拘留并根据证据情况依法判刑。
  • 无犯罪证明应该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
      公安部2015年8月22日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
    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自己吸毒不是犯罪,   自己吸食、注射毒品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   《治安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不予行政处罚。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吸毒成瘾人员根据情况,可能会被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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