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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爸爸于2018.1.2日出工伤,他在一家私营企业,公司每天给家属的补助是15块钱,但我爸现在双目失明,需要长期陪护,请问工伤家属陪护费标准是怎样的?我爸爸于2018.1.2日出工伤,公司每天给家属的补助是15块钱,请问工伤家属陪护费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纠纷 2019-03-09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视为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
    1.5生活自理障碍“的规定,对照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请人护理。护理费的标准所在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当地同等情况护工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
    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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