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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与一个女子登记结婚了,登记后,也帮她还清欠钱,两万多,可她要买辆车,我没同意,她闹着要离婚,这种行为是骗钱吗?去年与一个女子登记结婚了,登记后,也帮她还清欠钱,我没同意,她闹着要离婚,这种行为是骗钱吗?

离婚 2019-03-06 0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和收入以及债权,在双方无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这些财产收入登记在夫妻哪一方,都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夫妻一人一半权益,离婚时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分配。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修改起来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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