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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拖欠纠纷。求事项,判令两被告人将五十万元整本金借款以及自2016年11月23日起每月3分到2分5的利息如数还清给本人,直至被告付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本人与被X朋友关系,自2016年11月23号起,被告人陈艳娇多次以卖房资金周转等理由向我借钱{她是从别人那里卖的地皮,然后转卖给别人,就是做私人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累计金额以达五十万元整,被告人向我约定联系2分5到3分按月支付,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本人本金以及每月利息,本人向被告多次催要,她总是推三推四,直到年底了,借款拖欠纠纷。本人与被X朋友关系,被告人陈艳娇多次以卖房资金周转等理由向我借钱{她是从别人那里卖的地皮

债权债务 2019-05-26 05: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种个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
    虽然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但是更强调了公平的原则。基于这一点,建议出借人在签借条、借据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把利息明确约定其中。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债务人不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按约定支付债务利息的,债务人即构成违约。作为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应该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债务利息。
      如果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抵押人要在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由于借钱不还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与证据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之后,债权人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建议在提起诉讼之前,先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样能够避免债务人日后转移自己的财产,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由此可见债权人在面临借钱不还情况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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