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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8年1月份,我骑60V20A的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被深圳交警以电动车超标为由,将电动车扣留,还将本人行政拘留5天,并罚款7000元,请问这样的处罚合理吗?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垦请解答一下,谢谢!我骑60V20A的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被深圳交警以电动车超标为由,请问这样的处罚合理吗?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交通事故 2019-02-11 08: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对于刑事拘留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拘留的机关提出异议。
    2.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拘留的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拘留后,需要继续赔偿。本案,按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结案。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根据责任赔偿,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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