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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乙方从甲方处承包了高处作业的清洗保洁业务(注:乙方注册了保洁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甲方在合同中与乙方签定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乙方又将该业务转包给了丙方,(注:丙方有保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乙方也与于丙方签定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丙方临时雇佣保洁人员进行高处保洁清扫作业发生了工伤事故,请问合同中甲方与乙方、乙方与丙方签定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这宗安全责任事故中甲、乙、丙方谁负主要责任?谢谢! ??再请教一下律师:我是丙方雇佣的工人,如果去法院起诉丙方,是否可以同时起诉甲方乙方负有连带责任呢?再次谢谢了!请问合同中甲方与乙方、这宗安全责任事故中甲、是否可以同时起诉甲方乙方负有连带责任呢?

综合法律 2019-03-01 08: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临时工工伤如何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临时工和正式工都必须有劳动合同如果出现工伤和意外死亡情况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上进行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的。
    你和租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如果有你就去做一下工伤鉴定后拿着你的劳动合同去租用单位报工伤赔偿,如果租用单位不给你赔偿你有权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述、去法院起诉。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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