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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00年去世,当时我已经19岁了。2010年左右我母亲与男朋友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与他同居,如何避免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可以不赡养他,不管他的一切生老病死吗?如果不需要是不是要签订一些协议?如何避免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可以不赡养他,是不是要签订一些协议?

诉讼 2019-03-12 1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赡养协议和遗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2,赡养义务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3,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5,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2003年9月27日电 根据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则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中国民政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
    声明书还要求当事人声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根据有关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
  • 若已办理结婚证,则是法律婚姻关系,结合司法实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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