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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女儿上高一。2008年3月我与丈夫离婚,当时他说外边歉了很多债,为了躲债,为了我和女儿的安全。我们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房子归我,孩子由我抚养,债务由我丈夫承担。有我和他的签字和指纹。我的房子已于2001年办理了抵押贷款,当时是我和他共同签字担保,但银行也知道,这笔钱是他哥哥拿去用了,后来房证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的哥哥拿去抬钱。现在我虽然住在我的房子里,但没有房证,住不安心。2009年11月4日,龙凤建行通过龙凤法院,告知要扣我的工资还贷款。2009年11月5日,我发现我丈夫在外已和别的女人在租房子同居,我打电话他不接,联系不上他。请问,曲律师,这种情况,怎么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丈夫是否有单方卖房?龙凤法院是否有权利扣我的工资?我们办理了协议离婚。怎么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否有单方卖房?是否有权利扣我的工资?

离婚 2019-10-13 07: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个人税收筹划:因为月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则类似于全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比较特殊,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思路都是错的,我们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工资分配的基本思路是在假设去年总收入按月平均发放的基础上,将月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的部分依次转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转移的限额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测算最低税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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