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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就读的是一所技术学院。去年学校组织学生去打暑假工期间,跟几个同学打架,当时是左眼角受伤。然后老师带去医院缝了几针还跟小孩说不要告诉家长。小孩当时觉得只是皮外伤也就没告诉我们。结果今年回来发现小孩视力有问题。带去医院看了以后结果是左眼由外伤引起的视网膜脱落。由于时间太久,视力以无法恢复。像这种情况学校有责任吗?能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吗?具体额度大约是多少。必近小孩还小。现在才17岁去年学校组织学生去打暑假工期间,像这种情况学校有责任吗?能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吗?

损害赔偿 2019-03-14 0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分割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
    彩礼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后两项要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是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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