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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她人同居并且与女方四年未在一起生活在女方生产期间暂时不知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女方精神方面崩溃至今任靠药物控制病情 男方切断女方与孩子的联系??拒绝女方及家庭人员看望其子女已起诉过一次但男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导致男方撤诉??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如果再提起诉讼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方面的赔偿?如果再提起诉讼谁成为过错方的可能性较大 前提是虽办然知道男方与他人同居但无确凿证据 应该怎么!!夫妻双方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她人同居并且与女方四年未在一起生活在女方生产期间暂时不知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女方精神方面崩溃至今任靠药物控制病情 如果再提起诉讼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方面的赔偿?

离婚 2019-01-31 16: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流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可以告对方,要有證據.在離婚的時候法院會偏向你。
  •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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