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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最后分开了,没有办结婚证,当初给了彩礼,彩礼是经过媒婆过对方的,对方买了一些东西,剩余的可以退还一部分吗?因感情不和,最后分开了,没有办结婚证,当初给了彩礼,对方买了一些东西,剩余的可以退还一部分吗?

离婚 2019-03-10 12: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返还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两位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构成事实婚姻,法院可以办理离婚判决。
      如两位是在这个时间之后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位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可以双方协议分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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