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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对方的1责任,交警队让协商,完了写了协议书,赔了2000块钱,自己修车,但是修完车花了15000,现在不想私了,那个协议书有法律效应没出了交通事故,对方的1责任,交警队让协商,完了写了协议书,自己修车,那个协议书有法律效应没

交通事故 2019-06-17 1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交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如:抢救伤员、财产、避免损失的扩大;维护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核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整个事故处理中的关键,也是交管部门的最主要职责之一。
    交管部门在进行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及询问相关证人后,将根据事故情况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相应的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愿意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则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10日内,各方当事人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当事人就此签订相应的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交管部门不再对此进行调解。
  • 交警大队的处理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走的,事故发生后都会要求主要肇事方交3万-5万保证金并扣押车辆。事故重大并且不予配合的话一般都会给予拘留,以待进一步处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事故中如若受害人经认定为重伤的话,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则属于上面的第四种情形,涉嫌交通肇事罪,依刑法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的种类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一、 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 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需要由交警部门开具的责任认定书。但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应该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员工在和对方协议解决之后,交警部门不再开具责任认定书,也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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