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2001年5月进入马鞍山A公司工作(以下称公司或单位,隶属于×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现在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7年4月份,公司总经理(2016.4到任)找我谈话,表示:为完成上级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要求我去B公司(地处吉林省长春市,与A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支援项目建设,当时口头承诺服务6个月,期满后就可以再回来上班,工作关系不变,且保留我的经营处处长(公司中层管理岗)岗位及待遇,另外每月除所服务的B公司给予的补助外,公司再额外补助2000元/月等条件。虽然离家远,但是当时想到不答应就会得罪公司领导、会被认为不支持新领导工作等顾忌,考虑驻外时间不是很长,就克服困难、违心的同意前往,期间也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有考勤可以证明异地工作,事后想一想是不是有威逼利诱的嫌疑)。在外地工作6个月期满后,公司并没有兑现让我回来上班的承诺,而且当时答应的额外补助标准实际一直执行的是1600元/月。2017年11月初,利用回家探亲机会,去了一趟原单位找到公司领导询问。关于补助标准降低的事情,答复说是上级领导认为给我的补助过高,不能按照原定的数额发放;对于归期一事,公司领导解释说该项目已临近扫尾的关键时期,要求我要服从组织安排、要有大局观、再坚持坚持等套话搪塞我,因我当时感觉被欺骗,就没有同意,僵持后公司领导要求:如实在想回来,由我本人向B公司在建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以自身原因找理由申请调回原单位。考虑在外地工作期间,B公司项目组领导关心照顾较多,与同事关系相处也很融洽,尽管当初我是公司委派前去支援的,如个人在项目建设结束前提出要回去,影响不好,最终决定宁愿自己受点委屈,不能因此破坏项目组的工作氛围。因此探亲结束返回后,只在口头向B公司项目组领导提出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回到原单位的想法。至2018年1月30日,该项目顺利建设完成并转入试产阶段,B公司项目组领导考虑参与建设的人员都很辛苦,安排我们先回家休息一周,再各自回原单位报到。2月2日,我提前回到原单位报到。随后公司总经理授意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找我谈话:明确告诉我不能再回原岗位,必须暂时到公司内一个设备安装的现场负责安装调试,并告知等春节后公司人事调整时,让我接任公司生产线上的C车间主任一职。虽然该职务与原经营处长是平级,但工作内容和性质迥异,且该车间是公认的工作难度最高的。本人认为:公司没有行文免去我的职务,在我回来后不能回原岗位与当初的承诺不符,且在此之前公司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诉我,此做法不合理;另外,本人罹患高血压和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坐骨神经痛两种慢性病多年(这一事实公司领导和同事基本都知道),自知不能胜任C车间主任一职,按照公司内部考核管理办法,极有可能会在下一年度考评时,被降职降薪甚至淘汰出管理岗的后果。在与分管副总经理谈话时,也说明了身体现状,同意暂时在设备安装现场的工作安排,但不同意公司对我后期的工作安排。2月5日上班期间,因想到已经回来工作了,涉及到2月份上班的绩效和薪酬问题,找到公司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询问本人已经不在经营处了,自原部门调出的调令以及现在上班在哪考勤等问题,答复没有或不知道,此事让我很纳闷和焦虑。2月6日临近上午下班时间,公司总经理电话通知我马上去他办公室谈话,其在特别强调是在代表公司和组织与我面谈后,以强硬的口气、恶劣的态度,强制要求我必须接受离开原岗位、接替C车间主任这一工作安排, 否则自己去找岗位,公司不会给与安排。当时我向总经理再次说明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哪怕降级任职都可以接受,但是我的请求没有被接纳。(为接受前期教训,本次谈话被我私下里全程都录音了)无奈和愤懑下,我随后向公司工会反应此事,要求工会为我维权,并告知可以提供录音证据。次日,公司工会主席通知我,让我先安心来上班,一切都好说。事后我得知,因害怕我上告和手上的录音证据曝光,避免事情的扩大化,针对我回来工作安排的这件事,总经理在找我谈话的次日早上便召集管理班子召开专题会议,记录同意我回来后对工作安排的所有要求,并留有会议纪要存档(是不是作为劳动监管部门来查准备的?)。因回来后已经没有具体的岗位和职务,本人怕再继续僵持下去经济方面蒙受损失,甚至会被辞退,也怕在原单位继续待下去,后期再遭更严重的打击报复,在友人的多次劝说下,加上B公司项目组领导对我回马鞍山后工作安排的关心,几次告诉我随时欢迎我返回项目组,经过权衡,我于2月24日在单位找了领导,算作了结面谈时的不愉快,也算作辞行,并于26日到长春重返项目组报到。当日下午,有朋友给我转发了原单位下达的组织架构调整的文件,其中明确提到免去我原来经营处长的职务,由某人(总经理相中的人)接替,也就是意味着我现在原单位已经彻底没岗没职务了,事后回想,这应该是早有预谋的。基于以上情况,本人认为:一、让我去异地工作、在承诺的时间内不能返回、补助没有按承诺兑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二、在我完成支援任务返回且无过错前提下,无任何手续将我调离原岗位,侵犯了我的权利;三、强迫我到不能胜任的岗位去工作,有逼迫我主动提出辞职走人的嫌疑。现在我虽继续在B公司项目组工作,但工作关系还在马鞍山A公司,像我这种情况,被外派是不是有被逼迫的嫌疑?如果我现在辞职,可不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甚至会被辞退,是不是有被逼迫的嫌疑?可不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6-09 03: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为:
    1、在你未违法违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论什么原因主动辞退你;
    2、你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强迫等违法行为主动辞职;
    按你描述的情形属于你主动辞职,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行为,所以,按规定你很难拿到经济补偿金,除非你想办法让用人单位主动辞退你,但是,如果你存在违法、违纪用人单位主动辞退你,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无论是员工,还是单位人资,很大部分人都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公司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就是实践当中,经常用到的员工行使被迫辞工权,要求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辞工一定要保留证据,不但要证明自己辞工了,还的证明自己辞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实践当中,有的员工为了早日离职又担心单位不批准自己辞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发展等个人原因申请辞工,然后又找到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况的证明,想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劳动者要离开原工作岗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
    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时间来寻找合适的劳动者来填补劳动者离职后留下的空缺;另外,劳动者离职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辞职时,劳动者应该得到上年度的浮动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你已经完成了上年的工作任务,依法应该获得上年的全部劳动报酬。 因为申请只是你向单位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而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单位有权不同意你的辞职申请。
    如果你是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你也可以在30天以后离开原单位,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话,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不过,提醒你的是,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话,你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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