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1年5月进入马鞍山A公司工作(以下称公司或单位,隶属于×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现在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7年4月份,公司总经理(2016.4到任)找我谈话,表示:为完成上级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要求我去B公司(地处吉林省长春市,与A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支援项目建设,当时口头承诺服务6个月,期满后就可以再回来上班,工作关系不变,且保留我的经营处处长(公司中层管理岗)岗位及待遇,另外每月除所服务的B公司给予的补助外,公司再额外补助2000元/月等条件。虽然离家远,但是当时想到不答应就会得罪公司领导、会被认为不支持新领导工作等顾忌,考虑驻外时间不是很长,就克服困难、违心的同意前往,期间也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有考勤可以证明异地工作,事后想一想是不是有威逼利诱的嫌疑)。在外地工作6个月期满后,公司并没有兑现让我回来上班的承诺,而且当时答应的额外补助标准实际一直执行的是1600元/月。2017年11月初,利用回家探亲机会,去了一趟原单位找到公司领导询问。关于补助标准降低的事情,答复说是上级领导认为给我的补助过高,不能按照原定的数额发放;对于归期一事,公司领导解释说该项目已临近扫尾的关键时期,要求我要服从组织安排、要有大局观、再坚持坚持等套话搪塞我,因我当时感觉被欺骗,就没有同意,僵持后公司领导要求:如实在想回来,由我本人向B公司在建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以自身原因找理由申请调回原单位。考虑在外地工作期间,B公司项目组领导关心照顾较多,与同事关系相处也很融洽,尽管当初我是公司委派前去支援的,如个人在项目建设结束前提出要回去,影响不好,最终决定宁愿自己受点委屈,不能因此破坏项目组的工作氛围。因此探亲结束返回后,只在口头向B公司项目组领导提出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回到原单位的想法。至2018年1月30日,该项目顺利建设完成并转入试产阶段,B公司项目组领导考虑参与建设的人员都很辛苦,安排我们先回家休息一周,再各自回原单位报到。2月2日,我提前回到原单位报到。随后公司总经理授意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找我谈话:明确告诉我不能再回原岗位,必须暂时到公司内一个设备安装的现场负责安装调试,并告知等春节后公司人事调整时,让我接任公司生产线上的C车间主任一职。虽然该职务与原经营处长是平级,但工作内容和性质迥异,且该车间是公认的工作难度最高的。本人认为:公司没有行文免去我的职务,在我回来后不能回原岗位与当初的承诺不符,且在此之前公司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诉我,此做法不合理;另外,本人罹患高血压和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坐骨神经痛两种慢性病多年(这一事实公司领导和同事基本都知道),自知不能胜任C车间主任一职,按照公司内部考核管理办法,极有可能会在下一年度考评时,被降职降薪甚至淘汰出管理岗的后果。在与分管副总经理谈话时,也说明了身体现状,同意暂时在设备安装现场的工作安排,但不同意公司对我后期的工作安排。2月5日上班期间,因想到已经回来工作了,涉及到2月份上班的绩效和薪酬问题,找到公司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询问本人已经不在经营处了,自原部门调出的调令以及现在上班在哪考勤等问题,答复没有或不知道,此事让我很纳闷和焦虑。2月6日临近上午下班时间,公司总经理电话通知我马上去他办公室谈话,其在特别强调是在代表公司和组织与我面谈后,以强硬的口气、恶劣的态度,强制要求我必须接受离开原岗位、接替C车间主任这一工作安排, 否则自己去找岗位,公司不会给与安排。当时我向总经理再次说明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哪怕降级任职都可以接受,但是我的请求没有被接纳。(为接受前期教训,本次谈话被我私下里全程都录音了)无奈和愤懑下,我随后向公司工会反应此事,要求工会为我维权,并告知可以提供录音证据。次日,公司工会主席通知我,让我先安心来上班,一切都好说。事后我得知,因害怕我上告和手上的录音证据曝光,避免事情的扩大化,针对我回来工作安排的这件事,总经理在找我谈话的次日早上便召集管理班子召开专题会议,记录同意我回来后对工作安排的所有要求,并留有会议纪要存档(是不是作为劳动监管部门来查准备的?)。因回来后已经没有具体的岗位和职务,本人怕再继续僵持下去经济方面蒙受损失,甚至会被辞退,也怕在原单位继续待下去,后期再遭更严重的打击报复,在友人的多次劝说下,加上B公司项目组领导对我回马鞍山后工作安排的关心,几次告诉我随时欢迎我返回项目组,经过权衡,我于2月24日在单位找了领导,算作了结面谈时的不愉快,也算作辞行,并于26日到长春重返项目组报到。当日下午,有朋友给我转发了原单位下达的组织架构调整的文件,其中明确提到免去我原来经营处长的职务,由某人(总经理相中的人)接替,也就是意味着我现在原单位已经彻底没岗没职务了,事后回想,这应该是早有预谋的。基于以上情况,本人认为:一、让我去异地工作、在承诺的时间内不能返回、补助没有按承诺兑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二、在我完成支援任务返回且无过错前提下,无任何手续将我调离原岗位,侵犯了我的权利;三、强迫我到不能胜任的岗位去工作,有逼迫我主动提出辞职走人的嫌疑。现在我虽继续在B公司项目组工作,但工作关系还在马鞍山A公司,像我这种情况,被外派是不是有被逼迫的嫌疑?如果我现在辞职,可不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甚至会被辞退,是不是有被逼迫的嫌疑?可不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6-09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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