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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03年5月28日进机械厂从事仓管员工作,到2015年1月10日为止,共工作了11年多,其间该厂给我缴纳“五险"中的四险:工伤(2003年10至2015年3月).养老(2004年11月至2015年3月)医疗;其中门诊部分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其他医疗(2004年11月至2015年3月)生育(2004年11月至2015年3月),唯独未缴失业险,从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该厂想裁减工人,本人多次打电话给经理要求上班,但经理说该厂生产出现困难,叫我们去其他单位去找工作,其实有5个工人一直在上班,想单方跟我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为了生计找一份临时工。而且该厂经理打电话给我,要自己去承担社会养老保险费。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该厂给我一次性经济补偿吗?都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据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5-04-21 09: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有证据证明是厂方无故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主要证据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材料、证明工资水平的材料,证明厂方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
  • 你好,你现在最需要的证据是,单位单方要求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了这个你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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