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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公司股东要讲全部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需要交税吗

房产纠纷 2019-02-02 12: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
    公司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公司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没有过多限制;
    公司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现股权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时,存在如下限制性规定:
    ①若公司章程存在关于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转让时要遵守该章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不能违背公司法。
    ②若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话,股东转让时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外转股。
    法院强制转让: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涉及强制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的,法院要提早书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股东在收到法院通知后20日内不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话,将被视为放弃行使,外部第三方将可按照法院确定的转让条件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 转让公司股份要交税,且增值部分应当交税。具体的公司股份转让程序如下: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以上是对“股份转让要交税吗,怎么规定的?”的回答
  •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要缴哪些税如下: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2、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依据:所得税法、印花税条例  转让过程中通过挂牌还产生了其他的费用,比如在挂牌支付了交易费1万的,目前在中国这1万不可以减去再算所得税。  
    3、股权转让双方都要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在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双方去企业驻地地方税务局缴纳,凭完税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4、股东出让股权,一般来讲公司权益没有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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