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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不支持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不支持加倍付迟延履行的绩务利息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3-03 12: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具备执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国家的强制为后盾,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落实,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最终实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
    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掌握和研究。  加倍支付利息的计算及问题  常见的判决文书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判决给付之日前,利息按照当事人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给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算。
    而这样的计算方式很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践中多半约定的也是两倍到三倍。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中规定了一个给付期限,如果债务人为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此时支付的利息将会由期满前约定的四倍变成期满后法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债权人所得的利息反而减少,即此时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没有起到补偿和惩罚的作用。
    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1、在判决生效后,如对方在判决的时间内拒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比如房产、车辆、银 行存款、股票、债权、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3、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会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地区一般查工行、农行、建行、合作银行四大行,因地而异)和车管所登记的车辆、房管局登记的房产信息。
    4、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或消极履行,法院有权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1、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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