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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欠了信用卡的债务??已成年的女儿和将要离婚的妻子有法律意义必须承担债务么

离婚 2019-02-14 1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首先,银行一般都会起诉信用卡持有人本人及担保人,不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共同支配。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虽然在房产比例上有登记,但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处理的过程中一般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而不会直接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进行。
    其次,建议尽快还款,若银行不同意持卡人的申请,则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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