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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65岁)电动车被一机动面包车从后钱撞了,目前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用7900(全部是我自己垫付的),电车也没有修理的价值了。刚开始我与司机签订了协议,司机承担我所有的损失(医疗费、电车损失等等),我签字后,他才在交警队提走的车。后来,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母亲是次要责任,面包车是主要责任。他的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交通补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9600元。(保险公司说我目前60岁以上了,没有误工费补偿)。我的电车按照2300赔偿我,保险公司说强险内赔我2000,剩余300中的30%我自己承担。这些我也基本认可了,保险公司打电话让我、司机签协议了,司机又让我赔偿他的修车费,让我承担30%。请问以上都合理吗?面包车是主要责任。他的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请问以上都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19-05-08 1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保险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真正原因。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关键,也是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因此保险人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
    如果保险公司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或了解的情况不深入,就会给理赔工作带来困难。
    2.确定标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进行计算。
    在财产保险中,通常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除非经特别约定,否则间接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以内。
    4.确定被保险人应得的赔偿金额。在完成前三项工作后,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金额、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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