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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属于什么类型的房产证?

房屋产权 2023-05-16 1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集资房的房产证类型是经济适用房,取得完整产权的集资房属于商品房房产证类型。集资房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集资房的房产证类型是经济适用房,取得完整产权的集资房属于商品房房产证类型。集资房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集资房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此类房屋如单位建造时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建造完成后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单位还对每一户进行析产手续,把整体建筑分割成一套一套住房。则员工购买此类房屋合同有效,且可以进行物权登记。
    但此类房屋的再转让合同因不涉及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当属有效,但是不会发生物权的转移。第二类是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54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集资房有产权证。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满5年可以就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办理产权证。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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