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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12年6月前妻于离婚后二年以“解除婚姻关系后陆续发现被告在婚姻续存期间一直隐瞒其财产的真实情况,原告对被告在婚姻期间购买的二套房产及股票毫不知情,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上述房产也刻意隐瞒”X及股票,并以儿子不孝为由将儿子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收回离婚协议书赠与儿子的财产。同时儿子又作为原告要求分割离婚协议X南X被申诉人进行买卖,并且被申诉人另有自己的股票账户,离婚前由儿子转交本人;5.离婚协议第八条“其他协议不列入其中,双方签字为证”,前妻明知涉案房产及股票存在离婚时又不要求权益,证明了财产分割完毕。6.涉案房产在本人与儿子名下,离婚一年后本人与儿子分别写下声明放弃涉案房产权益用于抵偿借款。判决裁定:法庭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支持前妻诉求,以债权人另案诉讼不支持债务。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抗诉驳回。一、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二、被告不存在隐藏、欺骗、转移的行为,法庭适用法律错误。三、涉案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庭没有通知案外人参与庭审,存在缺席判决。四、婚内共同债务且用于日常生活,不予裁定违反相关法律。五、原告以为儿子争夺财产为由要求法庭支持诉求,又以儿子不孝为由收回赠与财产。明显不符逻辑且为系列诉讼埋下伏笔。??该案引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家析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的系列案诉讼。维权诉求:请求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重新审理。(因法律程序已经结束,依据最新婚内共同债务的法律条款,可否申请再审?)??涉案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该案引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可否申请再审?

金融 2019-05-16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按照同居者的共同债务、债权对待,但并没有对何为同居期间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按照法律精神,只有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的目的而形成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为了共同生产、生活的目的而形成的债务就都是共同债务,而是指只有为共同生产、生活目的所必需形成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夫妻俩离婚时候,需要协议分割两位共有财产以及共有债务,可以约定债务有一方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如果两位无法达成共有债务的分割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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