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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律师,脚在工地上小骨折,休应该三个月左右,这样公司能陪多少钱

工伤索赔 2023-05-23 1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在工地受伤,但是你为什么在工地呢?以下简单的说明以下这种个情况的处理方法:
    1、如果你是在工地上班,那么你这个应该属于工伤,建议与你的包工头联系,如果包工头不予出面,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局会按当时你受伤的医疗费用及务工费用,还有伤残级别来要求工地进行赔付。
    2、如果你不是在工地上班的,那么你如何进入工地的,有没有工地的许可,在进入的时候有没有安全措施,在则,你当时受伤之后报警了没,有没有警察备案,如果当时没有报警没有备案,如何证明你受伤害的时候是在工地。
    然后这个就属于民事纠纷,你可以与工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联系当地的媒体介入,媒体不予介入,那么你就只能剩下民事诉讼了。
  • 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未死亡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职业病或者受到职业病危害而导致的,应当属于工伤。单位为员工参保社会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发生的诊疗费用等,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关疾病诊疗规定处理,单位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以单位行政或工会名义,对员工及家属,予以关怀慰问及适当的资金、物质帮助。
    仅仅是正常上班,公司没有安排加班等情况的,因为脑溢血一般属于员工自身疾病,不属于事故伤害,职工出院后报职工医疗保险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职工医疗保险,该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法律分析:在工地干活脚受伤,工地应该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地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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