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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去医院常规输液,导致死亡,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5-23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现死亡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法律分析:出现死亡不一定就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法律分析:也不一定,如果死亡的原因很明确,或者从病历上能够分析出死亡的原因就不一定必须尸检。医疗纠纷的关键是找出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患者有损害,此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是因为疾病进展而医疗上没有出现过错患者死亡,理论上讲是得不到赔偿的。或者虽然有过错,但后果与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会得到赔偿。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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