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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没有房产证,私下签得协议,是否有法律效果;有卖方夫妻签字,没有第三方证明;

拆迁补偿 2019-02-13 08: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协议内容本身不违反,这样的协议签署后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1.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我们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的,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 业主不及时办理产权证书,一旦开发商出现问题,房产被抵押或再次出售,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有房产证后买卖合同一般就用不上了,但建议还是保存吧。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证明您的房产证存在的合法性,因为物权关系的存在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是债权关系。
    先有买卖合同,后有房产过户。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证明产权合法性。
    房屋买卖合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出来这个作用的,但是出事的时候就有了。
    比如说您买房之后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或者您卖房的时候购房者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发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合同就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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