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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属于男方给女方房屋折款从法律生效后对方不予执行女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此时男方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而且上级法院受理了请问法律生效后上级法院为什么还可以受理申诉?夫妻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属于男方给女方房屋折款从法律生效后对方不予执行女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请问法律生效后上级法院为什么还可以受理申诉?

离婚 2019-03-18 14: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
    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 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注明的各方义务,如一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但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者行为。
    对于财产的执行: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会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又财产后,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一般两年后就会终止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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