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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爷子做肠镜大夫把大肠子破了,又转了别的医院,大夫有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5-26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转诊医生要先与接诊医生讨论有关病人的诊断、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转诊的理由,并记录在案;
    2、转诊医生要为病人准备好详细的书面转诊报告。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原则,属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存在以下注意事项:
    1、前提条件必须为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
    2、转诊必须及时;
    3、医疗机构不具备转诊决定权,只能建议转诊,患者才具有自主决定权;
    4、转诊过程中,必须做急救处置。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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