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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双重户口,本人想注销原户口,原户口未使用,后户口已使用,

其他 2023-05-27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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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重户口的注销流程为:
    1、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出具其当事人的2个户口簿,并说明相关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3、户口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核之后予以注销其中的一个户口。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双重户口注销规定具体如下:
    1、两个户口注销时,对于户口多次迁移以及迁入手续不规范而出现的重复户口,按照两个户口登记先后顺序注销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对于重复户口原因无法查明,且又找不到原始资料的情况,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保留其中一个户口,在注销另一个户口时应该确保没有违法行为方可注销。
    重复户口若是需要注销时,要求公民带上需要注销一方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该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政部门申请注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注销即可,注销以后该户口所办理的所有资料被视为无效资料。
    双重户口不让注销原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发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法律分析: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
    2,如果当事人被注销的户口,才是常用户口的,当事人可以咨询,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被注销掉的户口及身份证上的名字;
    3,如果不能添加的,应咨询现在保留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能否开具被注销的户口和当事人现在的户口,两者为同一人的证明;
    4,带上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及本人现在的户口本、身份证,去相关证件的所在地(比如房产证等)变更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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