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借了壹拾伍万元,月息壹角的高利贷,现因工程款被拖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我只能拒付利息,为此我要承担何种责任?另外,此笔借款为同一个出借人,能否以以前所支付超过民间借贷利息的部份抵作归还本金?再次,如果出借人天天到我家静坐等使用软暴力,我如何应对?为此我要承担何种责任?此笔借款为同一个出借人,能否以以前所支付超过民间借贷利息的部份抵作归还本金?

综合法律 2019-03-01 1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不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按约定支付债务利息的,债务人即构成违约。作为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应该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债务利息。
      如果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抵押人要在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 一般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认定高利贷要注意下面三个问题:  
    1、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实践中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从界定高利贷的标准上看,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本身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但是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法律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另外,如果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p2p借贷的利息还超过本金,法院会怎么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 《司法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此举将使想借拖欠融资的发包方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利息是否可以随便约定?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下如何计息?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又是否适用该条款呢?  我国法院经常有同情债务人的一种倾向,对于债权人要求的赔偿额,比如利息等,经常加以削减,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拖欠者有利可图,应当改变。《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责任的范围需有合理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在约定时也应当参考相关利息计付的法律法规,否则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有迟延付款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五”甚至“日百分之五”的利息或滞纳金的约定便属明显偏高。我国目前关于约定利率的限制仅体现在自然人借款之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笔者认为仅就拖欠而言,工程款拖欠在性质上类似于借款不还,在适用对约定利息的上限时,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确定。
      《司法解释》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明显不妥,对于发包方来说,此时拖欠款项相当于从银行贷款,可以如此轻松融资何乐而不为呢?拖欠的工程款明显属于逾期仍不偿付的款项,如果发生在借贷领域,则属于“逾期贷款”,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适用才比较合适,这样可以补偿承包方的损失,同时也以较高的融资成本打击发包方的拖欠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资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