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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改判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5-29 0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一定会改判,一般复核后会有以下结果:
    1、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一定会改判,一般复核有这些结果:
    1、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一定会改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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