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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的不起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3-05-30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一: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适用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
    (二)定罪证据不足;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 不起诉决定 的法定情形。根据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 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 酌定不起诉 ( 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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