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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是不是要到当地民政局??需要什么费用

离婚 2019-02-12 1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二、去民政局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需要。从上面离婚协议书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来,离婚协议书是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基础上约定相关事项的,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前提就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去民政局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不仅需要而且还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系需要带的一份重要材料。  
    三、去法院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不需要。去法院离婚的都是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要么是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要么就是因为孩子和财产,所以正因为无法达成协议就更没有离婚协议书一说了。  
    四、离婚协议书有什么用?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他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

  • 1、依《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
    ,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
  •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时有效的,只要约定明确,民政局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 离婚协议无需经过公证,因为该协议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只要双方拿到了离婚证,这份协议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就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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