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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跳楼自杀公司有责任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01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首先的了解公司对员工有无过错责任。如果遇到员工在公司自杀的事件,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有过错则有责任,反之则无责任。员工在单位自杀,用人单位没有责任,但可以处于人道主义支付一定抚恤金。
    员工在单位自杀不构成工伤;员工自杀死亡可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享受相关待遇。因此富士康对于十连跳人员的赔偿,更多是出于支付抚恤金的原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 首先的了解公司对员工有无过错责任。如果遇到员工在公司自杀的事件,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有过错则有责任,反之则无责任。员工在单位自杀,用人单位没有责任,但可以处于人道主义支付一定抚恤金。
    员工在单位自杀不构成工伤;员工自杀死亡可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享受相关待遇。因此富士康对于十连跳人员的赔偿,更多是出于支付抚恤金的原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 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自杀不构成工伤。
    国务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
    “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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