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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代课老师,当时单位没有给我们交保险,现在还能补缴吗?

社会保险 2023-06-01 0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向单位要求补缴保险,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需要补缴。
    补缴办法:
    1.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由各学校提交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补缴材料到县社保中心。
    2.办理相关补缴资金申领手续。先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个人垫付单位部分及滞纳金,再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校申请单位应承担的款项。由单位扣除原划到个人银行账户的原政府参保补助款后,向县教育局申请所需资金。县教育局分阶段汇总所需参保资金,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同时向县社保中心申请退回已划转到城乡养老保险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的资金,该项资金属于财政资金,作为用人单位负担的资金使用。
    临聘教师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 法律分析:要求单位补缴,不补缴可以到社保局仲裁。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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