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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不交房租给房东能赶人吗?

房屋租赁 2023-06-02 1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房东不给房租给出租人,出租人一般不可以赶走次承租人,但是可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二房东不给房租大房东不可以赶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大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大房东无权收回租户押金。租户押金是基于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交付的,租赁期满租户不再续租,二房东应按照约定将押金退还租户。
    租户和大房东没有直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押金不属于二房东的到期债权;若大房东控制了押金,大房东擅自没收租户押金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二房东已经逃跑,押金收不回来,租户可以在押金范围内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免除押金范围的租金给付义务,大房东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变少。
    (2)租户租赁期内,大房东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由对租户加租。租户缴纳租金的依据是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经大房东同意,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
    租赁期外,如果大房东已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租户与二房东没有续约的法律基础,那么租户可选择与大房东续租或者不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二房东不给房租大房东不可以随意赶人。转租行为经大房东授权且未超过原合同租赁期限的,大房东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由此给大房东造成的损失应向二房东主张赔偿;未经大房东授权或已超过原合同租赁期限的,租客签订的合同无效,租客可以及时报警向二房东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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