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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交警扣车已经半个月了,扣车期限是多少?扣车期间停车费需要我出嘛?

交通事故 2019-02-16 1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 交通事故处理扣车时间多长,  
    一、交通事故处理扣车时间多长  交通事故处理扣车,是为了手机证据,并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扣车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交通事故处理最长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此,起诉时注意法院的选择,因为不同地区的赔付标准是不一样的。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丧葬费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死亡赔偿金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调查的需要,将会扣留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中扣车期限是多长呢?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交管部门约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以下就由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车辆扣车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强行开走被扣车辆:   该车被暂扣期间,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情形下,强行驾驶该车离开公安机关指定的暂扣场所,强行开走属于抢劫公共财物,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强行开走撞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强行驾车逃离公安部门指定的暂扣车辆地点,在遇到停车场工作人员使用身体阻拦时,将工作人员撞伤,驾车撞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交通事故中暂扣车辆放行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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