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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女方未结婚怀孕,没领结婚证,女方不想要孩子,男方不同意,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离婚 2019-03-08 1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为没领结婚证,所以双方的婚姻并不合法,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也不需要办理离婚。如果打算分开就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是最好的办法,协议中要把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计算、如何支付等问题都约定明确。
    至此,双方的同居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因为双方的婚姻本来就不合法,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那就直接分开也行,就财产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起诉到法院也行。
  • 女职工工伤流产,并未造成生殖器官伤残的,没有赔偿。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遭受事故伤害伤残程度,女职工工伤致流产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并不造成本身生殖器官伤残的,没有伤残待遇的赔偿。
    造成生殖器官损失的,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规定赔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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