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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病住院了。请问儿女可以请假多少天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05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病假的请假时间的规定:如果职工的医疗期有三个月,可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请假;如果医疗期有六个月,可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请假;如果医疗期有九个月,可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来请假等。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父母住院护理假各省市不同,一般为20天,具体根据地方法规决定,比如: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四川省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
    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父母住院子女的护理假,部分省市规定一年20天,部分规定一年10天,部分省市尚未有规定。



      
    1、《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5日的护理假。”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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