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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为满18周岁,在学校跳楼身亡,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学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综合法律 2019-03-09 1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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