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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买的房子,今年6月入住,窗户严重漏风。物业和开发商找承包商修了好几次,都没修好。我应该做这个吗?

业主维权 2023-06-06 2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权益被物业侵害的,可以找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或房管局投诉。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管局应当在接受到投诉后,积极协商和处理,尽可能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法律分析:可采取下列措施,
    1、协商维修。通过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
    2、第三方维修。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功,业主可以自己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过程中的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解约退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可以向开发商、卖房者、建设单位要求修复。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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