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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男方:K*,*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102室,身份证号:110101*。????女方:S*,*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102室,身份证号:110102*。????双方于2012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无子女。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未发生胁迫、欺诈行为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一、对于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主要财产如下:1、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02的房屋,现产权登记人为S*;2、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04的房屋,现产权登记人为K*;3、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地下三层*号的车位,现产权登记人为S*;4、位于上述第1、2项房屋内的其他设施和有形财产;5、车号为京N*9的机动车,现登记车主为S*;6、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所有的现金;7、签订本协议书时所有在女方名下的股票、基金、保险、债券、存款及其他有价票据及其全部收益;8、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所有婚前及婚内获得的债权。上述所列的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车号为京H*1的机动车虽登记车主为S*,但实际为其兄S**所有,故男方不能主张其所有权。????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书签定之后,女方以其名义取得或由女方管理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无论双方谁经手取得,全部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不得主张所有权。如果为男方经手所得,男方不得主张报酬、分成。????三、对于现有债务的约定本协议书签订时双方均表示无债务。如果出现发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前的债务,则该债务系举债人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四、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1、涉及本协议书签订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债权人应书面承认知晓本财产约定,未做书面承认的视为不知晓本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举债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2、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时,应共同签署借据,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五、对于协议书履行的约定1、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有责任尽快协助对方完成财产交接手续。双方因为履行协议书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欺诈行为的前提下,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合同纠纷 2019-05-11 1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一方财产的,归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同居一般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同居双方在同居时一般不会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协议,那么当同居关系破裂时产生财产分割纠纷就显得特别难解决。
  • 夫妻一方以共同名义所负债务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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