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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外面欠了钱,我不知道,现在人家来找我的时候我们离婚了,然后离婚协议是这样写的,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人家现在来找我,现在我该怎么办?然后离婚协议是这样写的,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现在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3-05 1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只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无效。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该是各承担一半的份额。即便双方离婚,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方式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对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致离婚后对协议内容中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规则】
      
    一、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则:
      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
      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c、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理意见。
      
    二、协议书离婚形式的规则:
      a、协议书所使用的纸张必须使用A4纸张,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b、双方需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且需要在婚姻登记员前进行签名;
      c、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清晰可变,不得私自涂改。
      
    三、离婚协议书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应?
      a、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c、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剥夺或限制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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