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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能不能转让

房屋买卖 2023-06-07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进行转租的,公租房应予以退回。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租房使用权不能转让。公租房是针对城镇低收入群体,为解决居住问题而建设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条件及流程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果申请到了公租房,只能是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使用,不得转让使用权。
    法律依据:公租房使用权不能转让。公租房是针对城镇低收入群体,为解决居住问题而建设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条件及流程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果申请到了公租房,只能是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使用,不得转让使用权。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租房的使用权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公租房是针对城镇低收入群体,为解决居住问题而建设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条件及流程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果申请到了公租房,只能是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使用,不得转让使用权。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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