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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女方不履行协议中的一条,女方自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女方不得与孩子会面,打电话不得给孩子金钱和物品。我与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女方不履行协议中的一条,女方自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离婚 2019-03-28 1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而在我代理的这个案件中,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而探视权也属于亲权的一种,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可能因为离婚而自然丧失,只有法院才能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犯罪、虐待等行为,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
      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的存在和实施(监护权和探视权等)。抚养权变更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的规定。  其实这一条,就已经不是再是我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关系了,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
    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  据此,监护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中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包括了一些人身权利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置等权利。
  •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你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抚养权法定变更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放弃监护权协议书不能代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如果想变更,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交由法院依法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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