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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地产证明书上有我的名字,但所有权是前夫。如果你想在房地产证明书上加上他的名字,可以吗?

房屋产权 2023-06-09 2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产权上加名字如下:
    (一)继承:单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加名,或单方到公证机关公证后申请过户;
    (二)买卖、赠与: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赠与合同,房产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转移登记;
    (三)析产: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凭借结婚证等资料直接办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在产权上加名字如下:
    (一)继承:单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加名,或单方到公证机关公证后申请过户;
    (二)买卖、赠与: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赠与合同,房产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转移登记;
    (三)析产: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凭借结婚证等资料直接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有用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加上名之后就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是有用的;因为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供有房产权。因为在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有了房产权,婚后房产除外,房产就是属供有产权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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