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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品存放合同的保管人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 2023-06-12 1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的义务是:
    1、给付仓单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应立即通知存货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按照交易习惯出具保管凭证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等。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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