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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XX医院院长法人死了,担保是XX医院,但她借款期间还创办XX中医院XX养老院,且都是法人,现在如何拿回借出去的钱,谁来还钱借款人是XX医院院长法人死了,担保是XX医院,现在如何拿回借出去的钱,谁来还钱

综合法律 2019-06-17 1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及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因此,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银行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除非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针对你所讲的情况,如果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没有特别注明“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字样,银行就不能再向你主张权利。
  • 民间借贷,由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发还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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