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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对方的名字。如何获取银行卡号对方的身份信息

其他 2023-06-14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提供对方的银行卡号,姓名(办理银行卡的时候提供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就可以打款进去。(注: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面的名字一致,一个字也不能错)。
    所以银行卡能否打钱进去,与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没有直接的关系。
    因为在你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已经与身份证关联了。而手机号码不一致可以后期去银行更改绑定的手机号。
    到银行办理银行卡预留手机号修改业务,需要持卡人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以及要绑定的手机号及手机,办理业务时可能会需要用到手机验证码,携带好以上物品后到发卡银行的柜台申请办理业务即可
  • 有三种方式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1、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
    2、立案后,自己个人查询的话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取证函;
    3、如果是立案必须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调取,建议委托律师调取。
    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对个人提供他人的户籍登记信息的。
    所以,如果在起诉时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单独委托律师到公安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到公安机关查询得到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之后就可再到法院起诉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有三种方式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1、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
    2、立案后,自己个人查询的话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取证函;
    3、如果是立案必须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调取,建议委托律师调取。
    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对个人提供他人的户籍登记信息的。
    所以,如果在起诉时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单独委托律师到公安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到公安机关查询得到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之后就可再到法院起诉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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