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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出售二手房,买方钱给了我一半,中介跟我说银行贷款下不来,要先过户再搞贷款,这样的操作稳吗?

银行 2019-04-03 0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 不能立即过户的房屋进行买卖,其风险是没有办法能够完全避免的,只能是掌握一些信息进行提前预防风险或把风险尽量降低:
    1、卖方不配合或联系不上:不能立即过户的房屋签定合同并缴纳房款后,到过户的时间,房价有可能上涨,卖方到时有可能会不配合过户或根本联系不上。
    规避方法:在签定买卖合同后,可以让卖方配合做一份委托公证书,将过户所需手续及程序全权委托给中介方或委托给买方信得过的人,这样就能避免卖方反悔不配合或联系不上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公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需在有效期内完成过户。
    2、卖方经济、债务纠纷:由于房屋没有进行过户,当卖方出现经济纠纷或债务纠份时,债权人很有可能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名下资产,法院拍卖时会优先偿还申请财产保全人的债务,你的购房款由此有可能会没有保障。
    规避方法:在签定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可以将买方的房产在房管局做一份抵押登记备案,将房产抵押给买方,这样即使出现债务纠纷,法院拍卖房产,也会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另外,在签合同时,应当尽量打听和调查卖方的售房原因,若是因为外债等原因出售,就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3、卖方挂失房产证另售或一房多卖:由于房屋没有进行过户,即使收取了卖方的房产证,卖完全可以去房管局挂失房产证补办,现将房屋另行出售。
    规避方法:房产证的挂失手续需要产权人先进行登报声明,30个工作日后再凭《遗失声明》去房管局申请补办手续,申请补办时房管局也会发布公告,报纸那么多家,我们不可能每一期每一家都去查询。
    一般在房管局公开版报或官方上都会发布,购买这样的房产后,应当时时关注该房该产权人有没有进行该补办手续,一旦发现应立即去房管局进行阻止重新发证。
  • 二手房贷款银行主要审查哪些方面,  
    1、对借款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填写《个人授信调查表》;  
    3、联系买卖双方进行家访,实地查看所购房产现状,进行家庭调查,主要包括:  
    (1)所购房产核实。经过实地调查,核实买卖双方交易房产的状况;  
    (2)家庭联系方式核实,核实家庭固定电话;  
    (3)进行其他有关个人贷款的实地调查。  
    4、核对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确定还款来源,分析还款能否落实;  
    5、收集资料,填制《二手房按揭贷款客户资料》;  
    6、填制《二手房按揭贷款审批书》,同意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每月还款额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怎样申请二手房贷款  第一步:贷款申请及初步评估。手续和文件:  
    1、交申请表,卖方产权证(复印件)、买方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房屋估价;  
    3、交购房意向书(范本由律师所提供)。  第二步:资料调查、贷款批复及贷款受理。手续和文件:  
    1、调查及审批;  
    2、初步回复(贷款额及年限);  
    3、签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4、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5、预签保单。  第三步:房屋角以及抵押登记。手续和文件:买卖双方或委托律师所到房管局办理(带备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第四步、发放贷款。手续和文件:买卖双方缴清保险费、律师费、中介费等费用、将收据交银行检查。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银行。
  • 您好,“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
    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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