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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将公司公户借用给其他公司走账,其金额达400万。是2013年发生的,现在举报有效吗?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将公司公户借用给其他公司走账,其金额达400万。现在举报有效吗?

综合法律 2019-03-22 2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虚开增值税发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出口发票金额一万五美金一切险是千分六战争险是万分之三,可以加载一起就是千分之
    6.3投保金额按照发票金额来投保就是一万五,只要后期理赔能提供发票或货值证明就可以了。货值*
    1.1*汇率*费率=保费一万五*
    1.1*汇率(现在是
    6.9)*费率千分之
    6.3=七百一十七保费应该是七百一十七元人民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 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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