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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被判开设赌场罪三年半,罚款金5万元,非法所得十二万,当时没钱交,现在刑期满了,法院还会不会追缴这钱?我弟弟被判开设赌场罪三年半,罚款金5万元,非法所得十二万,法院还会不会追缴这钱?

刑事辩护 2019-03-01 1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设赌场罪一般属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天,而且很可能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开设赌场罪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
      
    2、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3、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一种、第二种形式九十年代比较常见,现在主要是第三种形式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设赌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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